北京物资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相关问题管理办法

编辑: 来源: 添加时间:2013年04月23日 00:00

 

为规范我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事务管理,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规定要求,按照外事、人事、组织管理权限,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在职教职工正常工作期间因私出国(境),须提前履行相关请假手续,并填写《北京物资学院因私出国(境)申请备案表》,在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后方可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利用寒暑等假期因私出国(境),应提前告知所在单位负责人。在职教职工正常工作期间,未履行相关手续因私出国(境)或在国(境)外逾期滞留,按人事处有关制度处理。

第二条在职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须经上级主管领导及学校党委批准,并填写《北京物资学院因私出国(境)申请备案表》,在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后方可办理因私出国(境) 手续。返校后,应在七日内将所持因私护照交组织部统一保管。未履行相关手续因私出国(境)或在国(境)外逾期滞留,按组织部、人事处有关制度处理。

第三条已经离退休的司局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其他离退休人员因私出国(境)前,应在离退休处备案。

第四条各单位在假期集体组织的因私出国(境)活动,组织者应提前到国际交流中心备案。

第五条出国(境)人员应按时回校并及时到所在单位报到,到人事处、组织部办理销假手续。各种工资、福利、补贴、校内津贴等待遇按照人事处相关文件办理。

第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