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物资学院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

编辑: 来源: 添加时间:2013年04月23日 00:00

 “北京物资学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其经费来源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向来京留学和在北京高校学习的外国学生提供学费资助的专项经费。

一、对象及期限

(一)攻读学位的优秀学生,期限一般不超过4学年;

(二)学习汉语言或高级进修生,期限不超过1学年;

(三)专门研修的优秀学生、学者,期限不超过1学年。

(四)校际交流或特殊贡献的学生,期限不超过1学年。

二、奖学金种类

奖学金只用于学费奖励,奖学金按留学生收费标准的不同分为以下几等:

(一) 全额奖学金:免学费及住宿费(住宿费由北京物资学院配套进行减免)。

(二)一等奖学金:免全部学费;

(三)二等奖学金:免一半学费;

三、申请人资格

(一)申请人须为非中国籍公民,身体健康;

(二)申请人的学历和年龄要求:

1.申请攻读学士学位的,须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年龄原则不超过30周岁;攻读硕士学位的,须具有大学毕业以上学历,年龄原则不超过35周岁;

2.申请进修有关专业者,须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毕业的学历或应为大学二年级以上在校学生,年龄原则不超过50周岁;申请学习语言的长期生,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3.申请进行研究访问者,须具有硕士学位以上学历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年龄原则不超过50周岁。

(三)申请人的语言水平要求

1.申请攻读学士学位的,原则上要求HSK水平考试在4级及以上;

2.申请攻读硕士学位的,原则上要求HSK水平考试在5级及以上;

3.申请语言进修学习者,原则上不做语言水平要求。

四、申请途径、申请时间和申请材料 

(一)申请途径

1.可直接登陆北京物资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网站http://www.bwu.edu.cn/gjzx/下载《北京物资学院“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2.可从我校招生网站http://www.admissions.cn/bwu/cn9.html下载《北京物资学院“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3.可从北京物资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公室直接领取。

(二)申请时间

所有申请材料一般需在每年12月底及6月底以前递交到北京物资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公室。

(三)申请材料(所有材料请用中文或英文提供)

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北京物资学院“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可直接登陆北京物资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网站http://www.bwu.edu.cn/gjzx/下载);

2.最高学历证明和学习成绩单;

3.攻读学位或从事研修申请者应提供学习计划(不少于400字)或研究计划(不少于800字);

4.在校生提供上一年度的学习成绩单,及本人所就读专业老师的推荐信;

5.年龄不满18周岁的申请人,需提交在华法定监护人相关法律文件;

申请人所提交的上述申请材料无论批准与否均不予退还。

五、奖学金的批准与评审

每年12月底和6月底,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同国际学院、财务处、研究生部、教务处及学生处组成奖学金评审小组进行联合评审、投票,符合以下条件者,优先给予奖学金。获奖情况将在院报及学校网站上进行公示。

1.准备来校攻读学位的奖学金申请人(含校际交换或联合培养留学生)在原所在院校获得的平均成绩必须达到优良。

2.通过国家汉办HSK四级;

3.所提交的学习计划明确者;

申请人条件不符合招生规定或申请材料不全时,视为申请无效,不予受理。

评审结果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实施。

奖学金生在学习期间因有违犯中国法律、违反校纪校规行为,以及不符合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的相关规定者将取消其奖学金资格。

六、其他事项

1.奖学金生在学习期间因有违犯中国法律、违反校纪校规行为,以及不符合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的相关规定者将取消其奖学金资格;

2.奖学金获得者须凭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学校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学费不足者,直接向学校补交差额部分或递交减免申请;

3.奖学金以减免学费的形式发放。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直接向学校请假。未经学校批准而逾期不报到者,按自动放弃学籍处理,所获得的北京物资学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的资格亦自动取消。提前来京者所产生的费用自理。

七、北京物资学院留学生奖学金项目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 北京市通州区富河大街1号北京物资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邮政编码:101149

电话:0086 10 89534111

传真:0086 10 89534109

此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北京物资学院。

                                 北京物资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2013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