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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资学院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23日

为适应外事工作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因公出国(境)人员的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主管部门及出入境管理等有关规定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因公出国(境)的界定

1.因公出国(境),是指在职教职工由公费资助执行学校或上级的国际交流任务并持因公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出国(境)。

2.学校的国际交流任务是指经学校批准的国际会议、国际合作研究、国家公派项目、讲学、培训、访学、工作、临时出国(境)访问、考察等。

3.因公出国(境)人员按规定应持因公护照出访,其出国(境)报批手续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办理。

二、因公出国(境)的申请

1.因公出国(境)人员填写《北京物资学院因公出国/赴港澳台审批表》(下称《审批表》),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签字、盖章。

2.因公出国(境)人员将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章的《审批表》上报学校相关处室部签署意见,安排好出访期间的教学任务,办理请假等相关手续。

3.参加“双跨”团组(跨地区、跨部门)出国(境)者,除《审批表》外,还应持组团单位下发的《任务通知书》、《任务批件》、《征求意见函》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完成校内审批程序。

4.学校组团出访或派员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出访任务,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拟订方案,主管校长同意,报送校长办公会批准。

三、因公出国(境)申请的受理

(一)受理的程序

1.因公出国(境)申请的受理部门为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2.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在收到申请人齐全的申报材料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3.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将申请人的申报材料报主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如有需要,将报送校长办公会批准。获得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

(二)申报的时限

1.因公出国(境)任务原则上至少须提前三个月向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齐全的申报材料。

2.学校不受理不足申报时限的出访团组或个人的出国(境)申请。

四、境外管理

1.出国(境)团组在外期间,团长是第一负责人;遇重要情况要向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我驻外使领馆及时报告。出访团组须严格按照预定的计划方案开展工作,不得随意延长在外停留天数,严禁前往未报批国家。

2.因公出国(境)人员应做好行前准备,深入了解前往国家的基本情况、双边关系以及安全形势,明确出访任务和目的,并根据外事办安排进行行前安全培训,确保出访取得预期成效。

五、回国后管理

1.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应及时到人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报到。其中,处级干部还需同时向组织部报到,并在回国7天内写出书面总结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出访报告内容包括: 遵守外事纪律情况、工作成效、存在的问题等有关应报告的内容等。

2.出国(境)人员回国后7天内将因公护照(港澳通行证)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3.回国人员填写《出国(境)费用汇率审核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查签字盖章后,按有关规定到财务处核销出国(境)费用。出国(境)人员报销时,应提供出国(境)任务批件和护照等证件(包括签证、通行证、签注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费用明细单据。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人数、天数、路线、公务活动情况、经费计划等进行核销,不得核报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

六、在职教职工如需再次因公出国(境),须按以上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七、因公出访港澳台地区,按照本办法的原则和国家主管部门对港澳台工作的具体要求办理。

八、本管理办法由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物资学院

2013.4.1